唐律关于华族与异族通婚的规定,不在《唐律》的户婚篇而在卫禁篇中。从唐律十二篇的体例看,卫禁篇是集中规定宫殿、庙、苑的警卫和州镇城戌、关津要塞和边防保卫的法律制度。将有关华夷通婚的规定置于其中,不言而喻,是将异族通婚排除在普通婚姻之外,将其视作有可能影响国家边防的要事,重在对国家安全的考虑。对此,与其说法律关注华夷通婚,不如说关注通婚的后果更为恰当。为了全面、准确地理解律文,现将该条的律疏移录于下:
〔疏〕议曰:越度缘边关塞,将禁兵器私与化外人者,绞。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其化外人越度入境,与化内交易,得罪并与化内人越度、交易同,仍奏听敕。出入国境,非公使者不合,故但云“越度”,不言“私度”。若私度交易,得罪皆同。未入者,谓禁兵器未入,减死三等,得徒二年半。未成者,谓婚姻未成,减流三等,得徒二年。因使者,谓因公使入蕃,蕃人因使入国。私有交易者,谓市买博易,各计赃,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若私与禁兵器及为婚姻,律无别文,得罪并同“越度”、“私与禁兵器”、“共为婚姻”之罪。又,准别格:“诸蕃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妻妾,并不得将还蕃内。”又准主客式:“蕃客入朝,于在路不得与客交杂,亦不得令客与人言语。州、县官人若无事,亦不得与客相见。”即是国内官人,百姓,不得与客交关。私作婚姻,同上法。如是蕃人入朝听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将还蕃内,以违敕科之。①
从律疏看,唐律对华夷通婚的规定包括:(1)中国人不得越边塞与异族人通婚。违者,流二千里;婚姻未成,则减三等处罚。(2)因公出使番国期间,
不得私自与番人通婚;同理,番人出使来华,国内官员、百姓不得私与入朝蕃客为婚。(3)蕃人经允许居住中国内,可以娶汉女为妻妾,但不得将其带回蕃内。
对法律的这些限制,我们可以用地域原则和许可原则来概括,前者适用于普通人,指所有的华夷通婚都应在唐国境内进行,并且,作为妻妾的汉人不能出居蕃地;后者是对华夷双方的使者出使期间的一种约束,指唐人出使番国与番国使者来华期间,不得私自通婚。
据史书记载,唐时对违禁处罚甚严,往往坐及父母。玄宗时守国公李令问就因子与回纥通婚而贬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