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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为救人溺亡 被救孩子一家突然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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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14岁少年溺水身亡,获救的同学及其父母却冷漠得没有一句道谢话,竟还神秘消失。如今,救人少年的父母渴望有关部门为儿子申报见义勇为称号,让儿子早日安息。


1楼2011-11-03 10:54回复

    张世鸿的父母及姐姐还无法从悲痛中缓过来


    2楼2011-11-03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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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噩耗:儿子被海水冲走
      10月31日下午,汕头市区陈厝合一间出租屋内哭声连连。原籍潮州市饶平县新丰镇的张燎原和妻子邱姐一人拿着儿子张世鸿的照片,一人搂着儿子生前背的书包,心如刀割。
      10月22日,张世鸿救起落水同学,自己却溺水身亡。
      张燎原说,他们一家到汕头陈厝合做塑料加工已经三年,张世鸿在汕头市龙湖区立才实验学校初一(2)班读书。10月22日是周六,张世鸿被同班的小刘、小沈等同学约走,9人结伴到附近金叶岛南侧海边玩。
      没想到,下午4点多,张家人接到消息称“张世鸿被海水冲走了”。他们赶到现场,才知道张世鸿是下海救落水的同学小刘时不见的。
      邱姐说,儿子平时很乖,放学后自觉做作业,很少去外面玩。她说她常教育儿子不要到水边等危险地方玩,儿子也知道自己不会游泳,以前从来不去海边的。


      3楼2011-11-03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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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懂水性毅然下海救人
        张燎原说,据一同到海边的张世鸿同学小陈说,出事时间是下午3点多,小刘下海游泳,过了一会儿就大喊救命,张世鸿和小沈就下去救他,小刘和小沈抓住一根柱子,张世鸿离得太远,没有抓到柱子。
        据参加救人的小沈说,当天小刘到海边后脱了衣服就下去游泳,张世鸿没有下海,坐在岸边石头上看着同学们玩耍。突然一个大浪打来,他和张世鸿听到小刘救命声后,他先下海去拉小刘,当时水好深,他拉不住。张世鸿过来帮忙,但两人都不懂水性,就都被卷进去……
        张燎原说,当晚,他雇澄海的渔船到出事海面打捞,一夜无果。第二天,他又雇人潜水,终于在23日下午4时左右打捞到了儿子的遗体。张世鸿的爷爷流着泪说:“张世鸿打捞上来时,是穿着衣服的。我孙子真的是下去救人的!”


        4楼2011-11-03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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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义勇为,将有可观的经济补偿了?
          日前,广东省广州市传来讯息:见义勇为者,只要得到确认,未负伤人员,一次性奖励500元—5万元;负伤人员,5万元—30万元;牺牲人员遗属,则可以拿到30万—50万元。这钱是奖励,也是慰问抚恤;具体金额根据英勇程度、贡献大小、伤残程度定。
          这是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透露的。内容来自广州市委市政府将推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的措施》的征求意见稿。奖励、慰问和抚恤,将由市综治办组织有关部门及基金会进行。
          一时间,见义勇为者的经济补偿问题再次摆上前台。
          见义勇为受了伤,这钱该谁出?该出多少?
          广州之外,又该咋办呢?


          6楼2011-11-0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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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令人痛心。英雄流了血,还得流下悲伤的泪。
            早在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秦希燕,就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法》的议案。他坦言,英雄流血再流泪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乃至献出生命的英雄甚至得不到基本治疗和抚恤。因此,制定一部全国性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法,迫在眉睫。


            8楼2011-11-0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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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主体怎样确定
              要想解决经济补偿问题,首先就要明确补偿主体:谁应该为见义勇为的经济补偿埋单?
              让侵害人出钱?有的地方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的公民有权向侵害人提出民事赔偿,侵害人应该承担伤残者的医疗费用。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见义勇为者获得侵害人民事赔偿的极少。有的见义勇为行为,如救意外落水者等情况,并没有侵害者;即使有侵害者,法院判决了,往往也迟迟得不到执行。
              让受益人出钱?民法通则中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的费用。” 可实际情况又较复杂。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庄建伟说:“很多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往往牺牲了自身之利益却又无法使他人脱离困境,这往往无法使见义勇为者得到应有补偿。”此外,多少费用算“必要”费用,模糊的表述阻碍了补偿的实现。
              “目前,我国法律尚无对见义勇为的明确定义,更缺乏关于见义勇为申报、认定、补偿等环节的程序性规定。同时,行政规章的效力层级低,地方性法规又出现执行不严等情况,缺乏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这一切都难以保证让见义勇为者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庄建伟说。
              有人认为,在侵害人和受益人未进行赔偿、补偿的情况下,政府更应该承担补偿责任,用以鼓励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气。事实上,不少地方都在探索对见义勇为进行物质奖励。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周泽表示:“政府是见义勇为的间接受益人,但是在现行法律中,仅规定了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与受益人的补偿责任,而对见义勇为的政府补偿责任却未有严格规定,这是不合理的。见义勇为者可以从见义勇为基金或社会捐助中获得少量救助,但是在缺失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赔偿以及受益人补偿不足等情况下,这些救助往往不够。因此,为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发生,确立政府的补偿责任便尤为重要。”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柳经纬表示赞同,并且指出:“政府补偿有两种途径,一是政府制定一套合理完善的见义勇为奖励机制,二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


              9楼2011-11-0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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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机制如何完善
                即使明确了政府的补偿责任,在很多地方,补偿经费的来源同样是个问题。
                目前,许多地方采取了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做法。但庄建伟指出,许多问题需要细化。
                比如,在基金来源上,并未明确规定资金的募集办法,有的救济基金不过是一张空头支票;在基金的管理上,没有明确的主管机关,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不同的时间段内由不同机关管辖;在基金的使用上,许多地方政府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助,或者根本没有,或者仅仅是一次性补助,但这些无益于根本改变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的贫困局面。
                “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所谓基金救济机制也不过是纸上谈兵。”庄建伟说。


                10楼2011-11-03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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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泽认为,完善补偿经费的运行机制,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明确补偿机关;二是明确各级政府财政拨款的份额,并辅之以社会捐助与自身募集,完善国家补偿资金链条;三是明确政府先行补偿原则,即一旦见义勇为者遭受损害,先由国家通过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其它补偿义务机关及时对其先行偿付,再由国家代为行使追偿权,去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或受益人的补偿责任。
                  有专家表示,应该有全国性的统一立法,厘清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明确基金的筹集与发放。此外,明确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位、规范见义勇为的补偿标准同样重要。
                  庄建伟指出:“应该给见义勇为一定的法律定位。这样才好根据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根据见义勇为的事件情节、贡献大小、损伤程度等,明确补偿标准;然后各地方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再制定相应的补偿经费标准。”
                  他表示,“另一方面,应细化现有法律中的补偿条文,明确‘适当’、‘实际损失’、‘受益多少补偿多少’等具体含义,推动见义勇为的补偿标准化。”
                  柳经纬表示:“对见义勇为者的合理补偿,往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要适当改变一次性补助的做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把见义勇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做好见义勇为相关法律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如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11楼2011-11-03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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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义勇为负伤者度日艰难引关注 补偿机制亟待完善


                    12楼2011-11-03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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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楼2011-11-22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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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喷嚏一个,找个板凳看看


                        16楼2011-12-01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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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楼2012-01-05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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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楼2012-01-07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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