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主体怎样确定
要想解决经济补偿问题,首先就要明确补偿主体:谁应该为见义勇为的经济补偿埋单?
让侵害人出钱?有的地方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的公民有权向侵害人提出民事赔偿,侵害人应该承担伤残者的医疗费用。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见义勇为者获得侵害人民事赔偿的极少。有的见义勇为行为,如救意外落水者等情况,并没有侵害者;即使有侵害者,法院判决了,往往也迟迟得不到执行。
让受益人出钱?民法通则中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的费用。” 可实际情况又较复杂。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庄建伟说:“很多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往往牺牲了自身之利益却又无法使他人脱离困境,这往往无法使见义勇为者得到应有补偿。”此外,多少费用算“必要”费用,模糊的表述阻碍了补偿的实现。
“目前,我国法律尚无对见义勇为的明确定义,更缺乏关于见义勇为申报、认定、补偿等环节的程序性规定。同时,行政规章的效力层级低,地方性法规又出现执行不严等情况,缺乏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这一切都难以保证让见义勇为者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庄建伟说。
有人认为,在侵害人和受益人未进行赔偿、补偿的情况下,政府更应该承担补偿责任,用以鼓励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气。事实上,不少地方都在探索对见义勇为进行物质奖励。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周泽表示:“政府是见义勇为的间接受益人,但是在现行法律中,仅规定了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与受益人的补偿责任,而对见义勇为的政府补偿责任却未有严格规定,这是不合理的。见义勇为者可以从见义勇为基金或社会捐助中获得少量救助,但是在缺失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赔偿以及受益人补偿不足等情况下,这些救助往往不够。因此,为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发生,确立政府的补偿责任便尤为重要。”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柳经纬表示赞同,并且指出:“政府补偿有两种途径,一是政府制定一套合理完善的见义勇为奖励机制,二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