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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律师看 “许云鹤案”报道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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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律师看 “许云鹤案”报道之失
李英俊
倾向性报道贻害深远
天津“许云鹤案”到底是撞人还是助人?目前双方当事人都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案经媒体广泛报道和网络传播后,民众一边倒地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该判决的出台打击了民众助人为乐的热情,进而导致老人摔倒没人扶的情况越来越多。但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在法律和情理上并没有硬伤,而在部分媒体的报道中,却存在先入为主的情况。
打开报刊或者网络,“天津彭宇案”这几个字随处可见。其实南京“彭宇案”与天津“许云鹤案”根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案件,媒体把两个不相干的案件拿来类比是不恰当的。“彭宇案”是行人与行人是否相撞的问题,不是交通事故,属于一般侵权;“许云鹤案”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的问题,属于特殊侵权。两个案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关于本案的事实问题,有媒体从业背景的许云鹤先声夺人,先通过网络“喊冤”说自己做好事被陷害。随后跟进的一些媒体记者并没花时间认真调查核实,只是根据许云鹤的自述,找来一些专家论证一审判决的荒谬,部分报道对不利于许云鹤的证据材料只字不提。
那么一审判决是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的呢?他们的结论是否有问题呢?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说明“不能确定轿车与行人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没有接触。”参与治疗的张寅龙医生表示“无法确定原告伤情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根据原告的年龄及具体伤情,原告自己摔伤的可能性较小。”
新闻报道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用事实说话,要客观全面地反映整个事件,新闻五要素必须明确无误。部分媒体对证据材料不恰当的取舍和倾向性报道,是让民众误会王老太的最直接原因。不知大家有没有想过,在现有证据情况下,如果法院判决许云鹤不承担赔偿责任,大家会不会认为王老太可能是更大的受害者呢?
专业水准:法律和新闻层面均需提高
一些媒体在报道中提及“谁主张谁举证”的观点,认为王老太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许云鹤撞了她才能要求赔偿。其实这种要求既不合法理也不合情理。因为,已经发生的事实根本无法完全还原,法官只能依据各种证据来查明事实,所以在裁判案件时,只要能够确定某一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极大(法律上称作高度盖然性),就可以直接做出裁判。
另外,还有些媒体认为一审法院采用推测方式认定王老太受惊吓摔倒是不恰当的,其实法律在这个问题上也有明确规定。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中,假设发生碰撞达不到高度盖然性,即按许云鹤的说法,他在30~40米外看到王老太准备翻越护栏,在四五米处她突然从一货车后变道出来。但依此说法,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认定王老太受惊吓也是合法合理的。
当然,这个案件法院还可以考虑聘请专家证人来进一步分析王老太受伤的原因。如果发生碰撞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另外,无论许云鹤所驾驶车辆与王老太是否发生碰撞,只要王老太的摔倒与许云鹤的驾驶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均可以认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
还有记者认为王老太违章在先,就算撞到她也不需要赔偿。把人的生命等同于一辆汽车,这是相当不人道的。文明社会强调以人为本,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转工具,其危险性与行人相比明显不属于同一档次。本案中,原告王秀芝跨越路中心的护栏,明显存在过错,但机动车在公路上并不享有绝对的路权。
考过驾照的人都知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文明驾驶、安全驾驶的规定,机动车遇到违章横穿公路的行人,必须采取适当措施进行避让,这是驾驶员的法定义务,驾驶员必须遵守,违反该法定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就应该承担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偿问题,媒体报道中普遍认为许云鹤赔偿过高,这说明相关媒体人并不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立法背景。由于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为了解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能力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才能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过部分由当事人根据责任大小分担。
本案中王老太经评定为伤残八级,损失总计110840.12元。许云鹤所驾驶轿车没有购买交强险,他因此承担了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107117.16元;其余损失3722.96元,许云鹤只承担40%计1489.18元。也就是说许云鹤承担的绝大部分赔偿责任,是因为没有购买交强险造成的。
为更清楚地解释许云鹤案中的法律问题,这里提供两个类似案例供大家参考:
1.某河边公路,一无驾照者骑着未登记的摩托车靠河一边行驶,一大货车快速从旁边经过。由于大货车与摩托车之间距离太近,摩托车驾驶员惊惶失措摔下河中。大货车驾驶员立刻停车,衣服没脱就跳下河救人。
2.漆黑的夜晚,一货车开着远光灯,迎面出现一骑自行车的人。骑车人因该货车光线太强影响视线,掉进路边水沟。
这两个案件,如果法官不根据相关证据及经验法则来判案,而是直接判决货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知大家是否觉得公平?
“许云鹤案”还在二审进行中,最终结论还没做出,但该案经媒体报道后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却相当巨大。广大媒体工作者应该从这个案件的报道中吸取经验教训。媒体在刊发新闻报道时,应该首先考虑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新闻报道的社会效果。媒体报道具有极大的放大作用,为避免报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应该尽量客观反应和评价案件事实,多听取不同法律人士的观点和意见,不要先入为主,不要轻易下结论,尽量引导民众理性地看待法院判决。
现实生活中,故意“碰瓷”或者冤枉他人的只是极个别的人,大众不应因为这极个别人的行为,而放弃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媒体更应严格区分个别情况与普遍事实的不同,以免误导公众。(作者是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 理性素质之父
  • 正气凛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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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咋还在这装呢....................


2025-05-28 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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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宁爱跑
  • 维护正义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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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律师最后所提到的两个案例,货车司机都不应承担责任。再比如半夜里张三在家中打了个喷嚏,楼道里的李四吓得心脏病发作死亡,张三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理性素质之祖父
  • 社会公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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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爷爷挺你!!!!!!!!


  • 理性素质之祖父
  • 社会公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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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他爹,咋跟孩子说话呢


  • 理性素质之祖宗
  • 道德底线
    5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隐藏此楼查看此楼
我的基因,咋就这能装呢?


  • 槑淼潴
  • 正气凛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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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祖宗十八代都出来了


  • 理性素质
  • 人民监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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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人大辈一次,家里老人阳寿折五年。无知的人啊,辩论不过对方只能靠人身攻击,用污言秽语辱骂,真是可怜,我根本没兴趣搭理你们。


2025-05-28 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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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夜柏
  • 助人为乐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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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明是在保护违法的人,因为行人违法的太多了!!
转帖:
说明:许云鹤案有不少法律问题,解答这些法律问题既要知道规定是什么,又要知道实务中是什么。这篇文章就是基于这个目的写的。列明了五个问题。在此笔者先亮明总体观点——支持许云鹤。
1、王老太说是“撞”,但法官却是以“惊吓”作为理由判决的。法官是否构成滥用权力?
答:理论上说,法官只能在原告诉请的事实和理由所确定的范围内作出裁判,这就是“不告不理”。但实践中,由于原告法律素质较低、起诉状错误很多,以及查明事实的需要,法官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超范围裁判的现象。只要这个超范围裁判没有脱离现有的法律关系,而且理由、证据均十分充分,那么也是允许的。具体到许云鹤案件中,法官使用“惊吓说”,理由不充分,事实也不充足,所以在许案中,法官的说理存在问题,判决也自然被人诟病。
2、许云鹤案的责任分配是怎么样的?
答:(1)首先介绍一下民诉法的基本概念,本证和反证。本证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一般由起诉的一方即原告提出。反证是指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原告起诉时候要达到本证充足的要求,否则就会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被告应诉时候,被告提出的反证只要达到动摇本证的程度,原告就得败诉。
概括说,原告败诉有两种情况:
一是原告提出本证,被告没有提出反证,但原告本证不充足,所以败诉。
二是原、被告分别提出了本证和反证,被告反证动摇了原告的本证,于是原告败诉。
(2)许云鹤案是适用正常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所以由王家承担事故成立的本证责任,而且是必须承担。许云鹤可以(不是必须)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未造成事故。在许云鹤案件中,王家一方负有许云鹤导致交通事故的本证责任,但王家所依据的交通事故证明(不是认定书)没有给出事故成因和责任分析,也就是交通事故是否成立都存在疑问。可以说,王家所依据的本证是不充足的。许云鹤就算不提反证(如鉴定报告),都应该是胜诉的。
3、什么叫举证责任倒置?许云鹤案适用吗?
答: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的实质是把原告的本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承担。
由于举证责任倒置极大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所以法律规定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这些侵权诉讼包括:(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可见许云鹤案(交通事故类)根本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4、有些人是怎么认为许云鹤案要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呢?
答:这些人使用的是《民法通则》第123条高度危险责任条款(属于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来说明许云鹤案中,许必须承担倒置举证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谈及危险责任中的确提到了高速运输工具(包括汽车),但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73条危险责任已经对其作出了修正,将高速运输工具限定为“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即火车、地铁,但不包括汽车)。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23条可以视为自然废止,不再适用。
还有的人把高度危险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混在一起,企图说明许云鹤案需要举证责任倒置,但从《侵权责任法》目录就可以看出,这两个责任绝对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许云鹤案,而且该责任还不一定成立)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明显和机动车责任处于不同章节)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5、许云鹤案过了诉讼时效吗?
答:诉讼时效规定已经名存实亡,原因是《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这一条款使得是诉讼时效制度失去了意义。所以许云鹤案在诉讼时效上纠缠是没有意义的。



  • 不夜柏
  • 助人为乐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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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肯定“本案是交通事故”那么交强险的问题,与本案无关,属于其它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 弘宪偟偙
  • 团结互助
    11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隐藏此楼查看此楼
他们大概是怀疑上次是你山寨了他们的哀滴,就这样攻击你


  • shuisahuangle
  • 正气凛然
    4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隐藏此楼查看此楼
你看一下侵权责任法就明白了


  • 996227973
  • 铁证如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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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LGB


  • 薄冰4
  • 社会公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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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发生碰撞事实,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吗?交通事故后来去医院看伤,但可以认定碰撞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当时报警了,你敢说法院会认定因果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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