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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法院审理华海明珠6#、8#住宅楼不白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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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华海明珠6#、8#住宅楼由保定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合同工期为2009年9月1日—2010年7月31日, 合同价值648.88万元
施工单位在建设方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积极组织施工。2009年9月4日开始进场,于2009年10月23日工程才正式开始施工。
施工单位在建设方多次付款不到位的情况下,想尽办法保证施工。因建材、人工费上涨因素,无奈于2010年8月8日被迫停工。2010年8月19日建设、施工方新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中明确说明了①于2010年8月19日付款130万元以支付前段材料、人工费。②于2010年9月20日达到竣工条件。③由于甲方组织验收不利,不能及时验收,不计入工期内。而且甲方已经投入使用。
签定协议后,施工方积极组织施工,于2010年9月15日办理了自检手续。16日甲方、乙方、监理进行了内验,监理进行了签字手续。甲方项目部也开具了付款证明。然而,建设方迟迟不予付款也不进行工程决算。再者因甲方分包项目、指定项目资料不向总包方提交,致使施工单位资料无法正常归理于填报。在此情况下施工方无法向建设方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
建设方于2011年1月27日在涞水法院将施工单位诉至法庭,要求施工方向其提交施工资料,并赔偿125万元。经三次开庭审理,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下达裁判书,要求施工方将资料交建设方并罚款30万元。为什么在建设方没有起诉之前,裁判书已下达是什么意思?
施工单位在建设方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垫款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施工单位目前外欠帐64万元。工程完工建设方不组织验收也不付款。反将施工方告上法庭,还要赔款。法院也就此而判,试问法律尊严何在,天理何在。施工企业就该全部灭亡吗?



1楼2011-10-22 15:36回复


    2楼2011-10-22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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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25 09: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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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2011-10-22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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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2011-10-22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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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楼2011-10-22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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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楼2011-10-22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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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瞎判了,胡闹呢。


              7楼2011-11-09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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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楼2011-11-10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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