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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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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为配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我省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总体要求,部署实施了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我省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省执行统一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青海新闻网讯 为配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我省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总体要求,部署实施了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实施绩效工资主要包括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搞活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三个方面的内容。这是记者10月10日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的。
  据了解,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部分占60%至70%,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是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奖励性部分占30%至40%,主要体现业绩和贡献,是绩效工资中活的部分。我省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省执行统一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卫生事业单位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要根据对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突出服务质量、数量,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导向,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注重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以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各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从而增强单位的活力,促进单位的发展。同时,通过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保障医务人员合理的工资水平,保持卫生事业单位与当地公务员及其他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收入平衡关系,以稳定医务人员队伍,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等医改政策的顺利实施。
  实施绩效工资后,将各单位原发放的地方性津贴补贴及清理核查中保留的其他津贴补贴全部归并纳入到绩效工资中,不允许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之外再发放任何名义的津贴补贴,从而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秩序,从制度上逐步解决医务人员的收入同单位收入直接挂钩的弊病,为降低医疗费用,缓解“看病贵”的问题创造有利条件。(作者: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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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新闻网


IP属地:江苏1楼2011-10-16 10:0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