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日小区告示栏连续贴出:2011年8月30日《通知》,9月2日《和轩物业交费通知》,9日3曰业委以业主大会为由的《公告》。本人咨询了知名律师,咨询结果是:一、基础:业委没有权力和和轩物业签订物业合同,原因是:1、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决定是否聘物业公司的主体,而本小区和轩物业未得到授权,(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二条)。二、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力聘和轩物业,它签订的合同对业主没有效力,和轩物业现在还不是峰景鉴筑小区合法的物业公司,无权索要物业费。法律规定物业合同到期后,仍向业主索要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综上:要求撤销2011年8月30曰《通知》,9月2日《交物业费通知》,9月3曰《公告》。
业主大会程序:1、先撤销决定、2、决定另聘物业、3、另聘中走招标程序。
综上:要求撤销2011年8月30曰《通知》,9月2日《交物业费通知》,9月3曰《公告》。
业主大会程序:1、先撤销决定、2、决定另聘物业、3、另聘中走招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