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47491613.html2000年重庆发生过楼上烟灰缸砸人案,当时法官判决所有存在嫌疑的住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该判决被学界广泛批评,认为其一无法律依据,二违背了现代侵权法自负其责的法律精神。烟灰缸砸人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从高楼坠落、脱落砸人,此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故,应该找烟灰缸的主人、管理人去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在诉讼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由烟灰缸的所有人、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二是烟灰缸是被人掷出故意或过失砸人,此时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由掷出烟灰缸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无论上述两种中的哪种情形,都是由烟灰缸的所有人、管理人或掷出烟灰缸的人承担侵权责任,至于谁是所有人、管理人、掷出人,则是由被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由法院对所有嫌疑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以至于谁举不出排除嫌疑的证据,谁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为烟灰缸坠落或掷出烟灰缸这一行为不可能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所有人都存在同一危险行为,及家里有这只烟灰缸、且存在管理不善导致坠落或掷出烟灰缸的行为,也就是要有几十只烟灰缸同时坠落,至于是谁家的砸到了,没有办法证明,该案与这种危险行为情形肯定不符)。
举一个例子就很好的证明了重庆法院判决的荒唐性:一个人被一个出租车撞伤了,他把该市所有的出租车都起诉了,试问,法院应该判决无法举出自己没有撞人的所有出租车司机都承担侵权责任么?显然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