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去投票是对投票行为的态度, 对议题不表明意见,是对议题的态度。 业伪会的“视同为”方案就是要把不投票也成为对议题表决的行为,进而确保议题参与表决的总数。 这里一个关节点就是,业主在决定不投票时,他必须知道自己不投票的行为,是对议题明确表示什么意思(同意还是反对)。 开票人就可以按约定(议事规则规则)将其票权归并到同类的投票意见上。 不投票的业主在决定采取不投票行为时,被迫处于无法明确对表决议题是同意和反对。这等于是一种表决权的“打闷包”! 这样对议题没有明确表示意思的票权,将其归到投票的“同意”或者“反对”意见中,等于是把别人的意志强加在不投票业主的上。这显然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