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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鲜、吃遍天:以子随母姓对抗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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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三一出,全国妇女同志哗然,全国男人拍手称快,怎么办?我为妇女同志想了一个好办法——以子随母姓对抗新婚姻法!
想克敌制胜,就要扬长避短。女人的优势是什么?是能生孩子!不论多么伟大的男人,没有女人一样绝后,因此,女人一定要利用好这个优势。
婚姻法里规定,孩子可随父姓,可随母姓,因此,妇女同志要利用这一条款,在结婚前、怀孕前、生产前,以争夺孩子的姓氏权,来对抗现行法律对男人财产权的保护。
如果全国妇女同志们同仇敌忾,一致要求子随母姓,那么,男人就成为了捐精器官、快乐工具,妇女的地位将大幅度提升。
这样做,会导致结婚率下降,这也无妨,将催生新的行业——男宠(或曰“面首”)!从而促进就业,拉动经济增长。
当然了,男人们还是有机会让子随父姓的,那就要拿财产权来换——要想孩子随父姓?OK!拿房屋产权证来换!
新婚姻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就此被打破了。
因此,妇女同志们一定要树立全新的观念,什么三从四德、夫唱妇随全是扯淡!
多的就不说了,一句话——妹妹你大胆的往前走!往前走,莫回呀头。。。。。



1楼2011-08-15 10:15回复
    以后女方生的孩子,就跟女方姓,孩子有男方的种,也有女方的种,不能要求女方十月怀胎后生下的孩子跟男方姓,她没有义务为男方生儿育女,自己的辛苦应该回报自己,就像男方掏钱买的房子永远归男方一样;
    如果男方不同意,可以选择不生或离异,或者由男方给与补偿,这个补偿可不是小数目,因为生育孩子会对女方的工作事业生活各个方面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付出很大的牺牲,有时甚至是生命的代价,女方没有必要做出这种无谓的牺牲。
    以后女方做家务,应该按得到报酬,包括高温补贴,否则可以拒绝动手,或者两人明确分工,男方没有理由拒绝。
    总之,权利与义务应该对等,国家的法律也应该考虑这一点。
    


    2楼2011-08-15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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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觉这个国家又回到了500年前,那些法律制定者可以肆无忌惮的玩弄女人,而不需要有任何负担了。真的感到很悲哀。首先声明,我是个男的,不过我为这个能够制定出这样法律的人,能够想出这种怪异的法律真的是佩服之至。社会发展到今天,不知道那些腐朽国家的人看到这种法律会不会觉得可笑到急点,不知道那些为了新中国冲锋在前,而倒在路上的先烈,如果地下有知,他们会如何的感慨!
      


      3楼2011-08-15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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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部法律的本质是保护富二代,官二代家族财产的.这样他们可以凭手中财富尽情玩弄穷人.
        无论男女,只要是穷人,都得不到任何保障


        4楼2011-08-15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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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成本喜新厌旧
          找一个踹一个,
          睡一个离一个,
          玩一个耍一个,
          我就把我的房子改成淫窝吧。
          反正也不能分给女方。
          嘻嘻嘻嘻嘻嘻


          5楼2011-08-15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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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婆婆霸气,总是催促媳妇为自家传宗接代。
            现在既然婆婆买的房子只归儿子,她就没有权力提出要媳妇生孩子、和孩子跟儿子姓的要求。


            6楼2011-08-15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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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措施可以有以下方式:
              1、先领证,后买房,以夫妻双方名义登记;然后再举行婚礼。否则不举行婚礼或视情况随时离婚。
              2、如是男方父母婚前为儿子购房,女方婚前可要求与男方父母签订协议,要求男方领证后将婚前所购房产赠与新婚夫妇,或更名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不领证,不结婚。
              3、女方偿试婚前索取男方财礼。财礼只能以补偿或感谢女方父母养育之恩为由,这个数子可以当前市场买80平米房产价格为标准。然后用这钱以女儿的名义购房,为新婚夫妇使用。否则婚姻不成立。
              4、对于已形成继承事实的,如果还没有孩子,建议生下的孩子不管男女都应尽量用女方姓氏。以但发生离婚财产纠纷,可以做为还价的条件予以防范。
              5、准备即将结婚的年轻恋人,请前提讲清生育补偿条件。当然主要是针对男方父母的,包括孩子姓氏、孕育补偿、难产风险、误工、营养、精神损失等,先礼后不嚷。
              6、婚后实行AA制,男方的义务男方尽,男女应当生活、家务平等,女方涉交或交友男方不能干涉,真正树立起男女平等的地位。
              


              7楼2011-08-15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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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人为家庭和男方家族作出的牺牲是巨大的,法律应该保护。


                9楼2011-08-15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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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姻法解释对房产持有者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但是过于草率/矫枉过正/未能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窃以为作以下修正,才可使该法规更具公平公正合理性。
                  1.离婚双方按法院判决子女归一方抚养的,如其非房产持有者,有权分割50%房产。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2.离婚双方根据婚姻的时间划分房产分割比例。例如按五年以上至十五年的婚姻期按比例至最高50%的房产分割。以保护非房产持有者在婚姻家庭中长期付出的补偿和离婚后的基本生活条件;
                  3.如因感情出轨/家庭暴力或一方严重过失等原因导致婚姻破裂的,如过失人为房产持有者应无条件分割50%房产给对方,如过失人为非房产持有者应失去所有房产拥有权。
                  实现以上修正可起到兼顾和制约家庭成员各方的作用,保护家庭弱势方的权益,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
                  


                  10楼2011-08-15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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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还按揭的钱到底是由一方出呢?还是共同出?结婚后如果老公把钱拿去还按揭,老婆支付生活费岂不是吃亏了?房子可不是在她名下。这新婚姻法简直是一部恶法。


                    11楼2011-08-15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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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这个办法恐怕要成主流了。
                      等哪个法官,办一个这样的案子,就成全国的标准了。


                      12楼2011-08-16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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