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光耀曾反复申明上述法律条文的功效。他在1967年指出:如果任何一名官员被发现拥有无法解释的财富,而又不能提出非由贪污得来的确证,他的全部财产是可以被没收的。一定要有处罚,不然贪污者便可逍遥法外。 1992年,李光耀在介绍新加坡防治腐败的经验时又说:取缔贪污的法律应该收紧,把举证责任转移到财富过多与入息不符者身上。在2000年出版的《李光耀回忆录(1965—2000)》中,李光耀指出:在1960年修订的最有效的法律条文,是控方一旦证明被告生活阔气,超过他的收入所能承受的程度,或拥有同收入不相称的财产,法庭就可以以此作为被告已经受贿的佐证。2010年,李光耀在出席一次对话会上又说,根据新加坡法律,只要一个人无法证明所拥有的资产是收入所能负担得起的,就会被当成受贿。“例如,你的银行户头里有200万元,但你每月的收入是1万元,那我们会先假设你受贿,直到你证明你有能力赚取这么多钱为止。”李光耀指出,这样的做法让检举贪污者的工作更为便利,也让新加坡保持高度廉洁。 《李资政意外摔伤留医一晚抱伤出席对话会》,2010年9月29日《新明日报》。 正因为有了这条“有罪推定”的原则,各种隐形的腐败行为都会受到惩罚。
当然,“有罪推定”只有在上述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情况下才适应。它并不意味着在打击贪腐的过程中“宁可错杀一万,绝不漏网一个”,而是在更多情况下遵循“疑点的利益归被告”的“无罪推定”原则,以求证据确凿,从而在从重处罚贪腐分子的同时,也绝不冤枉好人。
当然,“有罪推定”只有在上述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情况下才适应。它并不意味着在打击贪腐的过程中“宁可错杀一万,绝不漏网一个”,而是在更多情况下遵循“疑点的利益归被告”的“无罪推定”原则,以求证据确凿,从而在从重处罚贪腐分子的同时,也绝不冤枉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