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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一菜贩刺死城管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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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发生在去年8月30日的一名山东籍菜贩杀死南通城管案件(本报2010年8月31日曾报道),南通市中级法院昨天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凶手侯钦志犯故意杀人罪,处以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50余万元,同时,法院还作出对其限制减刑的判决。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当地首次适用限制减刑。
执法起纠纷,城管被菜贩刺死
2010年8月30日早晨5时许,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和平桥中队城管队员刘小兵等人,来到南通市蔬菜批发市场门前的“马路菜场”,对占道经营的摊贩进行管理。在管理中,刘小兵暂扣了山东籍菜贩侯钦志的电子秤,并告知次日到城管局接受处理。其后,侯钦志跟随继续在现场进行管理的城管队员刘小兵讨要电子秤未果,遂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刘小兵,要求其归还电子秤。刘小兵见状上前抓住侯钦志双手欲将其制服。相持中,侯钦志持水果刀刺中刘小兵右中腹部,后挣脱后又持刀朝刘小兵左胸部刺去,致刘小兵当场倒地。行凶后,侯钦志逃脱,但3小时后被抓获。
刘小兵被紧急送往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虽经医院全力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遇难时,刘小兵才31岁。刘小兵从部队转业,2009年刚被崇川区城管局和平桥中队录用为城管队员。刘小兵遇难后,被当地相关部门认定为因公殉职。
非预谋犯罪,判死缓但限减刑
法院查明,侯钦志,山东枣庄人,23岁,小学四年级文化,在南通以贩卖水果为业。庭审中,侯钦志的辩护人提出了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和城管执法不公引发本案等辩护理由。南通中院审理认为,城管队员刘小兵受单位指派参与执法,虽未及时出具暂扣清单,但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凶手侯钦志持刀强行索要电子秤,是导致矛盾激化的直接原因,因此对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审理法官介绍了量刑依据,认为侯钦志暴力抗法,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非预谋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不立即执行。因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较大,依照最新法规,对其采取限制减刑。(顾建兵 郭小川)



1楼2011-08-05 10:08回复
    当过兵的人大部分有点性格缺陷,转业后从事任何工作不大多不会人性化!去当城管,这不是让他们一根筋到底吗?城管宜录用文静、漂亮的女同志,以柔克钢效果更好!本人就曾当做兵,转业后工作很出色,但是就是招别人反感,周围的当兵转业的二次就业也都大部分这样!因为当兵的大多“以已为尊”,自高自大!做事不站在别人的角度考虑!就是当初被洗脑洗的!十几年后,现在好歹转过弯来了!处理一件事情有很多方法,不战而驱人之兵,是上策,战为下策,以此感受送给还当城管的当过兵的人!希望你们能够悬崖勒马,不要助纣为虐,与自己的兄弟姐妹人敌!因为月亮不会永远是圆的,欠下的总有一天会被清算!


    2楼2011-08-06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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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兵的时候是保家卫国,对敌硬气是一种霸气,对老百姓太硬,你就站在了人民的对立面,因为他们是咱们的兄弟姐妹,让他们吃口饭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算了!记住你们的工资,薪金都是他们给你发的,是他们在养着你们,起码要有点感恩的心,逆天行事,天在看!报应时时有,老天爷现在办事也是斩立决、杀无赦!


      3楼2011-08-06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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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觉这样判决有些不妥,刑法的时间效应是从旧兼从轻,本案犯罪时是2010年8月,此时刑法修正案八尚未实施,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判处死缓可以,但不应限制减刑!限制减刑是刑法修正案八里面规定的,限制减刑明显相对之前的刑法(死缓没有限制减刑)较重,所以无论是从旧还是从轻的原则,都应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的刑法判决。


        IP属地:江苏4楼2011-08-06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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