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交通**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二百米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二百米。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而我们的资阳和乐至的JJ是在不设置测速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将测速设备安置于不易被发现的警车内,将警车躲停在路边树丛中拍超速的过往车辆。我们不仅要问你的目的何在?是什么目的对你有如此大的诱惑力让你坚守“躲猫猫”拍超速?
笔者多次在网上看到有关此类的报道,且民众对于这种不阳光执法的行为反应强烈,但该**仍然乐于“躲猫猫”拍超速,目的是什么?他不但不将排堵保畅,维护、管理社会道路的正常交通秩序、对违法的驾驶员及时进行现场教育作为自己本职工作,而是将“躲猫猫”拍超速当成完成某种经济指标任务,或是以此证明自己在兢兢业业的履行职责。
现在大力提倡的“阳光执法”就是旨在突破执法随意化、法律神秘化的力举。在最容易发生争议、最普遍、最为民众关注的行政处罚这个方面,执法更应公开透明,让被处罚人深切地感受到教育的温情人性与处罚的严谨严厉。这样的执法才能深入人心,才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