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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模糊,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制约,怎么判都有理。
家属认为不是积极赔偿,法院认为是,什么样的叫积极赔偿,无规定
很多人认为是恶性杀人案,法官说是特定目标,社会危害相对较小,这个文字游戏玩得好,相对较小,其实很大,先奸后杀,残杀幼童,怎么也不能算社会危害小吧,但你能说法官说错了吗,人说的是相对较小,比药案的社会危害,是有那么点小。
为中国文字的灵活多变与博大精深,喝彩吧。



IP属地:江苏1楼2011-07-08 11:17回复
    云南赵副院长对李昌奎和药家鑫罪行的评价。
    (1)药家鑫: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这种案件给社会民众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案件本身的社会危害极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犯罪对象,对于这种案件,该判的法院一定判;
    (2)李昌奎:民怨矛盾、婚姻家庭矛盾甚至是邻里之间引发的杀人案,民间矛盾针对的是特殊对象,民间矛盾有一个原因和由头,同样都是杀了人,但对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不一样。
    看来,药家鑫罪行比李昌奎更深啊!
    


    2楼2011-07-08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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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赔偿,看三个方面
      1.数额跟经济能力比值,家产100w的赔10w没有家产1w的赔7000积极,一般卖房借款容易被认定积极赔偿,李案中据说李家房子都被扒了卖掉了。
      2.数额跟法定赔偿的比值,药案1.5/4.5=33%,李案2.1/3=70%
      3.对方是否收到款,构成赔偿事实成立与否,药案受害人家除了1.5丧葬费没收一分钱,李案受害人家收下了赔偿款。
      所以李案积极赔偿被法院认定虽然有些勉强,药案积极赔偿被法院直接驳回。
      


      3楼2011-07-08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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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昌奎案件是法院判决的赔偿,药家鑫案件那1万5是私下解决的丧葬费,不是法院判决的赔偿,死者家属不要赔偿,法院自然不能强制执行了,也就没有积极赔偿一说了。
        张显拒绝索取赔偿,就是怕出现“积极赔偿”一说,面对4万多,药庆卫肯定很积极的,但死者家属不要,积极不了了!


        4楼2011-07-08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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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楼2011-07-08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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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得三句古话:
            1.杀人偿命
            2.打了不罚,罚了不打
            3.要命不要钱,要钱不要命


            6楼2011-07-08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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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高院有句话很有意思,不知道大家留意到了没有 说李某和药某的认罪态度不一样,所以轻判.
              看来法院间还是有消息传递的:)


              7楼2011-07-08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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