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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几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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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损害公众或个人精神健康的传播、沟通,没有提出规制的设想。事实上有必要在一般意义的传播不良信息和损害思想道德之外,明确什么是对精神健康的特殊损害,以及由什么机构来认定精神卫生方面的损害行为。
这一点很重要,现在有很多职业的媒体传播,以及貌似“非正式”的传播,或者号称“私下”其实有意识让公众知晓的传播,明显地就是以不顾乃至有意危害他人精神健康为目的的。这还有所不同于传播反动、黄色的思想,而在于煽动某种“悬念”,引导思想和心理健康的双滑坡。例如,选择在青少年情绪尤其躁动的特定短时期,宣扬某些暴力形象,甚至于歪曲“红色”形象鼓励浮躁。对于这些现象若不加以规制,怎么能收到预防精神疾病的预期效果呢?


1楼2011-06-30 14:15回复
    例如,针对某些成年前或成年初年龄层次,趁着心态浮躁的当口,传播“打了生平第一架”之类含义与商品内容明显不符的广告,而且大抢眼球争夺吸引力。这类传播影响有无妨害公众精神健康之嫌,其实应当有负责任与懂专业的机构加以认证。
    我们认为这类新出的现象恰恰应当是精神卫生法关注的焦点。


    2楼2011-06-30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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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1 06: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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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即使以“揭露丑恶”之类为标榜,假如传播的内容足以对公众导致不良暗示,是不是也应该受到精神卫生方面的规制呢?
      又如,不恰当引用逻辑关系,造成思维片面化,足以证明属于明知故犯和可以预见后果的,是不是应该设置保护精神健康的底线呢?
      有些事,很难在精神卫生角度加以规制,那么可不可以建立维护公共心理健康的传播批评制度?
      这些应当纳入精神卫生建设的范畴。而真正有益于人民的精神卫生,重在建设!


      3楼2011-06-30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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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是关于强制治疗。应当进一步区分:强制治疗不同于刑事处分,也不同于普通疾病的自愿就诊。没有危害治安和社会的情节,不适用强制治疗;但作为一种疾病,强制治疗不是处分,不接受刑罚。这些含义要划分得更明确才好。
        另一个很重要的:强制治疗不能以完全消除患者的治安危害性为标的,而是以消除基本症状为标的。患者危害治安,不排除在症状之外有某种程度犯罪因素,但不能把治疗当作违法行为改造的替代手段。应该以基本症状的控制作为结束强制治疗的依据。治疗结果要有科学根据,最好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确定结束强制治疗的程序。


        4楼2011-06-30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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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治疗的依据是:1、危害治安;2、精神症状。两者缺一不可。
          结束强制治疗的前提是:消除或缓解精神症状。


          5楼2011-06-30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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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警惕和防止在强制治疗的名义下进行过度治疗,这样就会扭曲我国的法制。


            6楼2011-06-30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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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一个被强制治疗的患者,对自己曾经的冲动行为“有深刻反省和悔恨”,我以为,这种“反省和悔恨”并不属于治疗效果范围,而属于思想教育范围。在法律上界定治疗所涉及的范围,这对于防止滥用治疗是非常必要的。


              7楼2011-06-3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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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防止犯罪和改造思想,这些当然是极端重要的,但这些属于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如果这些都变相转嫁的给强制治疗,那还怎么防止过度治疗呢?


                8楼2011-06-30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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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1 06: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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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精神卫生的立法能够真正有利于预防为主,也能够真正有利于解决社会的问题。


                  9楼2011-06-30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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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便讲讲,精神障碍杀人,我个人认为,除了有充分证据,患者的症状完全使其丧失社会意识,一般而言,患者要承担至少一部分刑事责任。可以在强制治疗取得疗效的基础上,服刑。这也有利于抑制那种把强制治疗作为刑罚替代品,而导致精神疾病过度治疗的不良倾向。


                    10楼2011-06-30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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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叫症状使人完全丧失社会意识?患者在作案前相当时期,已经没有基本羞耻心,神志混乱,生活已经没有常规,等等,而且明显不是装出来的。
                      假如在作案前的日常生活中,还是知道一些基本上应该做、不应该做的规矩,懂得什么叫好或不好,那就说明不是完全没有意识到后果。
                      后一种情况下,像杀人这样严重的犯罪,应承担至少部分的责任。


                      11楼2011-06-30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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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可设立监狱精神卫生中心之类,处理特殊犯人


                        12楼2011-06-30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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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通过暗示、挑逗、刺激引发精神障碍肇事者,有权进行公诉;蓄意借此引发严重事端者,可定为肇事主犯;在普通民事刑事诉讼中,对于故意利用精神缺陷引起纠纷的,要视为审判所考虑的情节。


                          13楼2011-07-01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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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卫生宣传,一方面是为了增进公民身心保健意识,同时也很重要的是:从法律角度明确哪些是违背公共精神卫生的行为而主动避免之。
                            实践证明,单纯对公众描述精神症状,不是一种适当的精神卫生宣传。


                            14楼2011-07-01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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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1 06: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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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精神卫生法,要有切实解决这方面社会问题的方略,把条文订到根子上,才值得通过和颁布。否则,仅仅弄出一堆可以歧义解释又难以切实运用的条文,我看不如不颁布的好。
                              不一定牵涉社会问题都需要和适合立法,比方说,为什么不能出一个医疗法呢?恐怕因为问题不适合通过简单的字面条文得以理顺吧
                              不急于立法不等于无章可循,我们本来有民法刑法和传播方面法规啊,真正要从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的角度去执行,我看精神卫生方面的主要问题也是可以解决的。当然,等我们对精神卫生各方面问题的研究很深入了,很有底了,退出成熟的立法则更好。


                              15楼2011-07-01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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