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损害公众或个人精神健康的传播、沟通,没有提出规制的设想。事实上有必要在一般意义的传播不良信息和损害思想道德之外,明确什么是对精神健康的特殊损害,以及由什么机构来认定精神卫生方面的损害行为。
这一点很重要,现在有很多职业的媒体传播,以及貌似“非正式”的传播,或者号称“私下”其实有意识让公众知晓的传播,明显地就是以不顾乃至有意危害他人精神健康为目的的。这还有所不同于传播反动、黄色的思想,而在于煽动某种“悬念”,引导思想和心理健康的双滑坡。例如,选择在青少年情绪尤其躁动的特定短时期,宣扬某些暴力形象,甚至于歪曲“红色”形象鼓励浮躁。对于这些现象若不加以规制,怎么能收到预防精神疾病的预期效果呢?
这一点很重要,现在有很多职业的媒体传播,以及貌似“非正式”的传播,或者号称“私下”其实有意识让公众知晓的传播,明显地就是以不顾乃至有意危害他人精神健康为目的的。这还有所不同于传播反动、黄色的思想,而在于煽动某种“悬念”,引导思想和心理健康的双滑坡。例如,选择在青少年情绪尤其躁动的特定短时期,宣扬某些暴力形象,甚至于歪曲“红色”形象鼓励浮躁。对于这些现象若不加以规制,怎么能收到预防精神疾病的预期效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