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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徙木立信论》- 建党90周年纪念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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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读史至商鞅徙木立信一事,而叹吾国国民之愚也,而叹执政者之煞费苦心也,而叹数千年来民智之不开、国几蹈于沦亡之惨也。谓予不信,请罄其说。
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吾民方恐其不布此法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维持之,务使达到完善之目的而止。政府国民互相倚系,安有不信之理?法令而不善,则不惟无幸福之可言,且有危害之足惧,吾民又必竭全力以阻止此法令。虽欲吾信,又安有信之之理?乃若商鞅之与秦民,适成此比例之反对,抑又何哉?
商鞅之法良法也。今试一披吾国四千余年之纪载,而求其利国福民伟大之政治家,商鞅不首屈一指乎?鞅当孝公之世,中原最鼎沸,战事正殷。举国疲劳,不堪言状。于是而欲战胜诸国,统一中原,不綦难哉?于是而变法之令出,其法惩奸宄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耗。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民何惮而不信?乃必徙木以立信者,吾于是知执政者之具费苦心也,吾于是知吾国国民之愚也,吾于是知数千年来民智黑暗、国几蹈于沦亡之惨境有由来也。
虽然,非常之原,黎民惧焉。民是此民矣,法是彼法矣,吾又何怪焉?吾特恐此徙木立信一事,若令彼东西各国文明国民闻之,当必捧腹而笑,噭舌而讥矣。呜呼!吾欲无言。



1楼2011-06-26 13:53回复
    毛同志的处女作


    2楼2011-06-26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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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2 15: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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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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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假借不廉、淫侈、逾制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所著六篇而已。卫鞅受之,入相于秦。是以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子;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其《杂律》略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割右耳),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官。曰: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博戏罚金三市(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武侯以下,守为口(遗“国”字之误)法矣。
      


      IP属地:上海7楼2011-06-27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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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姨,请教一下“妻有外夫则官”的“官”字何解? 见官?为官妓?


        8楼2011-06-27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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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我看到的有两个解释:一是受为官奴婢;二是认为是“宫”字的误写,适用女子“宫刑”。


          IP属地:上海9楼2011-06-27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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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误写。应为“收”字。


            IP属地:上海10楼2011-06-27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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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也可以。。。。。。宫刑。。。。。。。。。么。。。。。。。。。。。。。。


              11楼2011-06-27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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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作宫刑解吧。古代也有些专门针对女子的刑罚,女子宫刑据说是用木槌猛击小腹,令其机能受损,达到无法受孕或者XXOO的目的,非常残忍。


                13楼2011-06-27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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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2 15: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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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这个花痴。
                  你不是说其他六国的法律比秦国的好吗?
                  其实大家都半斤八两的。
                  你这个法史盲。


                  15楼2011-06-28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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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个脑残,我说的是秦国文化落后


                    16楼2011-06-28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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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了,我一看就知道这是你这个垃圾货。
                      你的马甲都嗅着那股味。


                      17楼2011-06-28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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