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转):
关于“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糊涂概念。
先说“一三五不论”。在创作中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即五言诗中的“平平仄仄平”句式,
第一字如果用仄声时,句子就犯了“孤平”;七言诗中的“仄仄平平仄仄平”句式,第三字
如果用了仄声,也同样犯“孤平”。可是创作时该位置恰好必须用仄声字。怎么办?形成这
种情况,就可以用一种特定的平仄格式作为补救办法:就是五言"仄平平仄平"句式;七言是
五言的扩展,所以在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这个句型中,也可以使用另一个格式,就是
"仄仄仄平平仄平"。反之,若是仄脚句式,五言“平平平仄仄”句型中,可以使用另一个格式,
就是"平平仄平仄";七言"仄仄平平平仄仄"这个句型中,也可以使用另一个格式,就是
"仄仄平平仄平仄"。
这种格式的特点是:五言第三四两字的平仄互换位置,七言第五六两字的平仄互换位置。
注意:在这种情况下,五言第一字、七言第三字必须用平声,不再是“一三五不论”可平可仄的了。
另外,在五言"平平仄仄平"这个格式中,第一字不能不论,在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这个格式
中,第三字不能不论,否则就要犯孤平。在五言"平平仄平仄"这个特定格式中,第一字也不能不
论;同理,在七言"仄仄平平仄平仄"这个特定格式中,第三字也不能不论。至于五言第三字,
七言第五字,在一 般情况下,更是以"论"为原则了。
再说"二四六分明"。"二四六分明"这句话也是不全面的。五言第二字"分明"是对的,
七言第二四两字"分明"是对的,至于五言第四字、七言第六字,就不一定"分明"。依特定格式
"平平仄平仄"来看,第六字并不一定"分明"。又如"仄仄平平仄"这个格式也可以换成"仄仄平仄仄",
只须在对句第三字补偿一个平声就是了(对句拗救)。七言由此类推。 "二四六分明"的话也不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