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下午,下岗女工杜女士到南京市中央门一银行取3000元存款,结果银行给了她3万元现钞。发现问题后,杜女士三次到银行退还多收的钱款,却三次遭到银行拒绝,这是发生在古都南京的真实事件,从《扬子晚报》的报道看,事件似乎已得到处理。只是这样的处理并不妥善,笔者写作此文,意在探寻妥善的处理之策。《扬子晚报》的报道在文章的最后引用了银行负责人和律师的话。银行负责人称,银行出现取款错误的事情很常见,银行有监控,还会找到多取钱的当事人的,他不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律师则说,如果储户在取款时由于银行的失误多拿了钱,储户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仍有返还义务;另外,在储户拒绝返还的情况下,只要银行能提供证据证明办理业务时确实多取了钱给储户,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这笔钱。这两个人的观点给银行吃了一颗定心丸,给人的印象是,银行无论怎么出差错,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它的钱都是担保无忧的,因为道德和法律都站在银行一边。就这样,通过引用两个人的观点,《扬子晚报》的报道无形中就把杜女士置于道德洼地,似乎自从银行多给她钱后,她就带有“原罪”,而把钱及时还给银行是她洗却“原罪”的唯一出路。这样的处理显然一点也不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