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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著法眼看《水浒》——从宋江谈《水浒传》的法律史史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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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卓一苇


1楼2011-05-24 18:37回复
    礼失而求诸野——《汉书·艺文志》
       
           
       一、序言:为小说家正名
       
           
       卓子为证小说《水浒传》之可为法律史史料而先为小说家正名:
       
           
         史家重信,不虚饰隐讳,此为史德;文人崇雅,常雕琢润色,此乃文采;而小说家则贵奇,惯敷衍穿凿,以文采演义信史逸闻,此称著才。史德可敬,文采可慕,而著才可钦。盖欲成奇书,必贯通经史而秉承文采。经史乃书之神,文采乃书之形。言而无文,行之不远;言而无神,世之不传。神似方可服人,形俊才能悦众。无史家之才则书无神,无文人之才则书无形。人之为小说家者,亦难也!此亦著才之所以可钦者也。重信史而轻小说,一概斥之为‘小说家言不可信也’,岂不谬哉!
       
           
         《水浒传》作为中国古典四大名著之一,毫无疑问,它是小说,有小说家之“著才”,有文人之“文采”。更重要的是,它还是史诗,有史家之“史德”。它是博通经史,文采风流的施耐庵(罗贯中)据《宋史》(《徽文宗本纪》、《侯蒙传》、《张叔夜传》)、宋人洪迈《夷坚志》、宋末元初话本《大宋宣和遗事》、宋末元初龚开《宋江三十六赞》等信史逸闻、笔记掌故,以三分史德七分文采十分著才润饰演义而成的。它之所以能流传百载,就是因为它的描写以信史为基础,符合当时的社会历史,给我们勾勒出了当时社会历史的基本轮廓,生动地展现了当时波澜壮阔的历史画面。因此,我们说它是一部史诗性的著作,清人刘子壮称之为“《宋元春秋》”是十分恰当的。它的价值早已超出了它的形式,成为研究中国古代尤其是有宋一代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语言、风俗等方面情况的重要史料。明代李贽、余象斗、钟惺,清代金圣叹、昭梿、刘稚川(子壮),近代梁启超等均对之进行过评点、研究,而现在在社会学界、文学界、语言学界等均有此方面的研究成果。遗憾的是,与之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学界尤其是法史学界却很少有人研究它,作为古典四大名著中与法律关系最为密切的一部,它并未受到应有重视。有鉴于此,序作此言,也算是发一番“才书不遇”之浩叹吧!
       
           
       二、正文:从宋江谈起
       
           
        《水浒传》是古典四大名著中与法律联系得最为紧密的一部。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它实际上主要描写了一个一群罪犯亡命江湖、对抗朝廷的故事。那么它的律史史料价值究竟何在呢?笔者在“序言”中已从宏观上作了稍许说明,下文笔者将以宋江为例,从微观上对之进行一番法律文化上的解读。
       
           
         为何以宋江为例呢?因为他是全书核心人物,某种意义上讲,他贯穿全文,有线索作用。更重要的是,他既有特殊性又有代表性:他的言行举止反映了一个精通法律的儒家化法律从业者在从事最严重的违法行为——谋反时内心强烈的矛盾冲突,折射出儒法并用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观影响下的法律理念;他的人生遭际则反映出宋代的司法环境和法制状况以及当时的具体法律制度及在这种制度下普通人无奈的共同选择。
       
           
       (一)、特殊性:法律理念方面
       
           
    


    2楼2011-05-24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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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江原为山东郓城县押司,“押司”据《交献通考·卷十二·职役一》载:“役出于民,州县皆为常数。……在县,曹司至押、录,在州,曹司至孔日官,下至杂职,虞侯、拣、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差充。”又据《宋史·食货志》载:“皇佑中,诏州县里正、押司、录事既代而令输钱免役者,论如违制律。”由此可知,押司是吏役的一种,在乡户依等第轮差。乡户分五等,孔目官、押司等州县高级佐吏多在“上户”(乡村第一、二、三等主户)中选定,不过允许他们输钱免役。宋江父亲宋太公“在村中务农,守些田园过活”,且家有田庄、庄客,是有田的“主户”,最起码是中层地主,而宋江本人则“视金似土”,可见,宋江家庭富有,是宋家村的上户,故有服吏役的义务和做押司的资格。
         
             
           押司作为县的高级法律佐吏,在县衙中从事法律事务,掌管文书案牍,协助知县处理词讼。所谓“刀笔精通,吏道纯熟”,“刀笔敢欺萧相国”等均说明了宋江本人的职业类型和对法律的熟悉程度。而宋江又“自幼曾攻经史”,是儒家士子。可以说宋江是个儒家化的法律从业者。在他身上体现出儒法两种思想的冲突以及以儒导法的中国古代基本律观。这种冲突集中体现在“孝”、“义”、“忠”三个字上,表现为以下三个阶段:
         
             
         1.孝、义高于忠阶段(上梁山以前)
         
             
           在上梁山以前,著者主要描写了宋江的“孝”和“义”,说他:“于家大孝,为人仗义疏财,人皆称他做孝义黑三郎”,并举了两个特殊的例子来说明其“孝”和“义”。
         
             
           其一,宋江因为“做吏最难”,“恐怕连累父母,教爷娘告了忤逆,出了籍册,各户另居,官给执凭公文存照,不相来往”。虽然笔者对此事在当时的可能性有点儿怀疑 ,但却不能不叹服著者笔法的巧妙:宋江为了孝,而不惜以忤逆(违犯教令)的名声为代价,达到父母“别籍异财”的结果,从而实现与父母划清界线以免犯罪时诛连父母的目的。以表面上的“不孝”为手段,实现真正的“孝”的目的,这种行为将宋江之“孝”刻画得淋漓尽致。实际上宋江在此处实施了法律规避行为,这是其“长成亦有权谋”的体现,也是其“吏道纯熟”的成果。
         
             
           其二,宋江得知何观察奉命来捉晁盖等人,便“舍着条性命”,“担着血海也似于系”去通风报信,完全置个人安危与国家法度于不顾,著者在此处作诗评论道:“保正缘何养贼曹,押司纵贼罪难逃。须知守法清名重,莫谓通情义气高。爵固畏鹯能害爵,猫如伴鼠岂成猫。空持刀笔称文吏,羞说当年汉相萧。”宋江作为精通吏道的小吏,自知“纵贼罪难逃” ,作为曾攻经史的士子,更知“守法清名重”。可是为了晁盖等“心腹兄弟”,宁愿铤而走险,冒死相救,的确体现出一个“义”字,也反映出他“通情义气”高于“守法清名”的思想。
         
             
           统观这两件事,宋江的“孝”和“义”表现得十分到位,然而细品味之,我们会发现这“孝”和“义”是以牺牲“忠”为代价的。也许有人会反对,认为宋江一直是“忠”的 ,但笔者认为“忠”有广、狭二层含义。广义指忠于国家,包括忠于国法(法家)和忠于皇帝(儒家),狭义仅指忠于皇帝(儒家)。宋江肆意玩弄国家王法,规避它,甚至公然践踏它,这怎能说他“忠于国法”?而在朕即国家,皇帝口含天宪、言出法随的封建社会,国法就是皇帝的命令,轻视国法,不遵王命,又怎么算是“忠”?当然,可能宋江并没有意识到这点儿,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他认为“忠”即忠于皇帝本人,忠于“赵官家”,而不是忠于国法,更不是忠于作为国法具体体现的某个地方官员,或许他还认为杀蒙蔽圣听的贪官正是忠于皇帝呢!这也许就是他只反贪官不仅皇帝,一边肆无忌惮地践踏国法、杀官劫财,一边还能理直气壮地标榜自己“义胆包天,忠肝盖地”的原因吧。“忠”的这种含义上的双重性为宋江提供了伦理支持,使他在违反国法时能以忠于皇帝聊作安慰,免除心理上的罪恶感和道德上的可非难性。但是无论如何,他在此阶段的所作所为的确证明了他孝、义高于忠的法律意识,至少是法律潜意识。
      


      3楼2011-05-24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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