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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回应小贩刺死城管获死刑案质疑(转)有点长,希望能认真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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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持刀杀死两名城管人员一案,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了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此裁定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许多网民对裁定提出质疑。
     夏俊峰杀死城管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性质;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有6名证人证实夏俊峰在物品被扣押时被打,为什么未被获准出庭作证;被害人死亡,是不是因为抢救不及时……这些争议,在网上引发极大关注。为何这起刑事案件,在社会引发质疑?仅是因为当事人和被害人特殊的社会身份吗?近日,记者走访了一些关注此案的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主审法官。
     疑问一:为何没让6名证人出庭?
     辩护方没有证人出庭,成为网民质疑二审程序公正的一大问题。夏俊峰被抓捕后,一审开庭前,妻子张晶给律师提供了6份证明“在风雨坛街路口,夏俊峰被打”的材料。辩护律师说,在一审和二审,6名证人均没被获准出庭。对此,辽宁省高院此案主审法官苗欣介绍,庭审中,这些材料均进行了宣读;但6名证人证言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矛盾,所以未予采信。
       陈有西:1、辽宁高院这是答非所问,没有回答为什么不让证人出庭作证。
      2、证人证言同被告口供矛盾就可以不采信,那么只要搞定被告认罪,就都可以判了。审判员的逻辑非常混乱。
      3、一审庭审笔录明确记载了被告当庭陈述两城管在第一现场、第二现场里对他暴力殴打,他才反抗。法院发言人说被告当庭陈述没有被打。此发言人明显作伪。核准程序中的律师会随后公布庭审记录。
      4、刑诉法和最高法院死刑案证据规定,关键证人应当当庭作证,法院应当通知。不允许证人出庭明显程序不当。本案明显存在程序硬伤。
     疑问二:扣押煤气罐时,夏俊峰是否被打?
     庭审中,辩方提供了史春梅等7人书写的6份证明材料及遗留在现场的鞋底,证实执法人员在暂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具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控方提供的夏俊峰本人供述,却证实执法人员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二审法庭对此进行了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均详细地讯问了上诉人夏俊峰,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
     按照顺序,是辩方首先询问上诉人。辩护律师询问:“在风雨坛路口,行政执法人员打你了没有?”夏俊峰回答:“没有,只是推了我一下。”根据夏俊峰本人的供述,扣押煤气罐时,推搡是存在的,但没有殴打行为。主审法官介绍,6份证言在一审、二审均宣读了,但由于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这个最直接的证据不一致,所以未予采信。法庭据此认为相关证人没有必要出庭。
     有网友认为,夏俊峰的鞋掉了,也是一个打人证据。在庭审中,辩护人询问夏俊峰:“鞋怎么掉了?”夏俊峰回答:“推我上车时,鞋不知被谁踩掉了。”
       陈有西:此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这种说法是虚假的。审讯记录、庭审记录直接有夏的陈述,指控被暴力殴打。本案从公安侦查开始,到法院审判环节,倾向性办案十分明显。一开始就一直按“特大杀人案”在办,而故意忽略和隐藏了“防卫”的相关情节。在医院旁边“举起双手投案”也没有被记录,破案报告说成“抓获”。没有认真收集被告无罪和罪轻的证据。问媒体的这一说法系误导舆论。真相会逐步公布。二审是针对一审不服上诉,判决是裁定维持原判,一审的庭审笔录是当然证据。二审法官故意回避一审的明确的庭审记录,说被告说没有被打,这是直接违法法官职业道德的。



IP属地:山东1楼2011-05-19 01:14回复

         疑问三: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度?
         苗欣介绍,夏俊峰在到案后供述是其提出“有事说事,不行我和你们回队里,再接受处理”。他对当时城管执法队员的处理不服,想讨个说法,同意去办公室处理,在二审庭审中夏俊峰也表示同意去,所以不存在执法人员胁迫、甚至于非法拘禁夏俊峰的问题。
         被害人在办公室内是否殴打了夏俊峰?夏俊峰杀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度?这是本案关键。
         庭审中,控方(检察院公诉人)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执法队员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但是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在办公室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辩方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因此无法证实夏俊峰进入办公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伤害行为。
         对被害人的死亡,夏俊峰一直供述,是他被殴打后,乱划伤刺中的被害人。苗法官说,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为扎刺伤,穿透了身体,而且要害部位并无划伤,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辩解,双方应是在动态下形成创伤,但在被害人身上并无运动伤,据此不能认定上诉人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夏俊峰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更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另一位审理法官刘娜娜介绍,夏俊峰左前臂内侧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是夏俊峰被抓捕时,夏俊峰主动要求公安机关拍摄的。按常理分析,如果有其他伤情,夏俊峰也会出示。而在被抓捕当天的入监体检显示,夏俊峰除了手指截指(本人称是杀人时紧张自伤造成)并无其他伤情。
         正当防卫的一个要件是要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夏俊峰与两个城管在办公室里究竟发生了什么,没有充分的证据和证人来证明。
         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大学法学院邢志人教授分析,能否构成正当防卫,要具备法定条件,即面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针对不法侵害人采取了抵抗或反击行为,并且符合法律上限度的要求。本案关键是,是否存在着城管人员实施的紧迫性、攻击性的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现有证据显然不支持这一点。退一步讲,即便是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如果不是采用致命手段并且可能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也不能认定夏俊峰是正当防卫。因为从后果来看,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的行为,若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是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目前从夏俊峰的伤情上看,只有左臂前侧有小块皮下出血,不能证明受到致命暴力侵害。从夏俊峰刺杀手段、程度和结果上,明显超出了法律的要求。
            陈有西:1、这一段话“夏俊峰一直供述,是他被殴打后,乱划伤刺中的被害人。”直接否定了法院上节说的被告没有陈述被打的话。
          2、城管现场打人、强迫扭送,有六个客观目击证人,法院现在用被告的口供去推翻客观证人,直接违反认证规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重客观证言不轻信利害关系人证言”的认证原则。
          3、相信有利害关系的城管同事的说法,不相信没有利害关系的六个目击证人的证言,认证规则直接错误。
          4、“夏俊峰与两个城管在办公室里究竟发生了什么,没有充分的证据和证人来证明。”这样就认定没有打斗,认定8分钟内没有来由地“突然杀人”,是明显违反无罪推定的原则的。证明杀人必须排除所有合理怀疑。指控犯罪是要用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无法查明,就不能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断。法官的这种潜意识直接导致错判。其实尸检分析、进刀角度、伤痕、血迹、现场勘验能够还原有无搏斗的事实。
    


    IP属地:山东2楼2011-05-19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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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案件,庭审前,没有任何人说情或者打招呼。就是一起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审理法官刘娜说。
           “这个案件之所以在网络上引发如此强烈的关注,社会层面的因素远远大于法律层面。社会舆论把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对城管阶层的痛恨带进了案件评价,更多的关注身份的差别,而忽略了生命的尊重和关怀。”张思宁说。
              陈有西:张思宁研究员是通过法院的裁定书在作判断,得出同法院一样的观点毫不奇怪。最好旁听了审判、审查了证据后再判断。
           追问:如何保障公众在法律领域的知情权
           浏览关于夏俊峰案件的媒体报道、评论和网络留言跟帖、微博,记者发现绝大多数人,对作为弱势群体、社会底层人物代表的夏俊峰,给予了同情和关怀,这是令人尊敬的。
           但遗憾的是,多数评论者转述的基本是辩护方的观点和材料,而一审和二审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却处于失语状态。事实上,很多人质疑的一些情况,在二审裁定书中,均有所反映。
           另一方面,此案中法院等权力机关对待媒体的态度已明显不适应当前舆情发展规律。此案在成为公共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后,有不少记者申请采访当事法官和城管部门,却由于种种原因被回绝。相关部门错失了就敏感问题、公众关心的问题,最好的澄清和解释机会,也使质疑的声音不断放大。
           “法院等权力机关,应对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能力亟待提高。不能觉得只要在法律层面上站住脚就可以了,而忽略了舆论反应。”张思宁分析,“公众的知情权,当然也包括法律领域,它不会因为法院的内部规定而自动停止。就本案来说,成为公共事件后,法院对基本事实的介绍,相关敏感问题的澄清,都非常缺乏,主动沟通、引导舆论的能力有待提高,可以说公众在法律领域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陈有西:舆论的公允,前提是真相的公开。我们现在法院好多事件的被动,是法院自己造成的。夏案的一、二审公开开庭,对旁听人数进行了严格限制。一审不让证人出庭。二审争议这样大,也只有二十几人旁听,也严格控制旁听,变相不公开审理。被告家属一方只得到四张旁听证。舆论不会无故去同情杀人犯,也不会因为他是小贩就会支持他杀人。判决死刑后法院再来统一口径解释,不如开大庭,让十八岁以上的人,四五百人旁听,让关心的记者都去旁听。让社会都明白。这一点张思宁研究员的分析很有道理。但是辽宁法院没有这样做。
      


      IP属地:山东4楼2011-05-19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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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楼2011-05-19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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