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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
1、质剂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2、六礼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
3、七出、三不去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在解除婚姻方面一套完整的制度。“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但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4、五听
“五听”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的方法,即: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5、五礼
即: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6、五过
是西周时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7、“三刺”制度
西周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8、圜土
土筑成的圆形的监狱,或在地上围起圆墙构成,或者在地下挖成的圆形的大牢。
春秋战国
1、 竹刑
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邓析的“竹刑”属于私人著作,并无法律效力,后经执政者接受,才成为正式法律。
2、《法经》
《法经》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丵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3、《法经》的历史地位
(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4、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主要经过两次变法:
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主要内容是:(1)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并制定了连坐法,颁行秦国,励行法治(2)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及一切特权(3)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1楼2011-04-20 14:21回复
    5、“登闻鼓”
    晋武帝始设登闻鼓,悬于朝堂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登闻鼓”直诉制度,即冤枉者不服判决,可以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达。这一制度自建立后,后世各封建王朝历代相承。
    6、曹魏《新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改变了过去具有总则性质的内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状况,使法典的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
    其次,在内容上,在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诈伪、断狱等九篇,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结构更合理。
    再次,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使封建贵族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此外,还改订了刑罚制度,减轻了某些刑罚。总之,《魏律》在法典体例和内容上所作的改革与创新,对于后世历代封建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影响。
    7、《晋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其次,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礼律并重”成为其突出特色。第一次将“五服制”引入法典,这就是所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再次,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据记载,《晋律》共二十篇,620条,27657字,体现了以汉魏律为基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的立法原则。同时,由于有律学家张斐、杜预的注解,《晋律》从整体上看,比以往的法典更加规范和科学。
    8、《北齐律》的主要特点
    《北齐律》共12篇,949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它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
    在体例上,《北齐律》八“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率其余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这种体例为隋唐以至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同时,12篇的篇名,规模也基本上被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
    在内容上,《北齐律》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至隋唐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核心制度,直至明清相沿不改。
    此外,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北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
    9、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对封建立法的影响
    律学的发展及其贡献促进了封建法典编纂技术的迅速提高,使得这一时期法典的体例结构进一步趋于科学化、规范化,内部逻辑更加严谨,法律概念更加明确,法律条文更加简洁。
    第一, 在法典的体例结构上,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第二, 在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上,经过调整日趋严谨合理。
    第三, 法典中的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第四, 法典的条文由庞杂向简要发展。
    10、测立
    南朝陈所创的一种刑讯制度,对不招供的囚犯先鞭二十,笞三十,然后身戴刑具,在“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的土垛上站立约一个半小时,若仍不招供,则反复拷打站垛。
    11、留养
    又称“存留养亲”,是指犯罪人的直系尊亲属需要侍养,而家中除了犯罪人以外别无成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人犯的不是不可赦免的死罪,允许上请,可免去死刑以侍奉尊亲;如果犯罪人应处以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待尊亲属去世后再执行。留养制度在北魏时已入律,并为后世所沿袭,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理化的体现。
    


    5楼2011-04-20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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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13 19: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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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式。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规则和公文程式,在唐朝也称为“永式”,是国家机关中长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
      在唐朝,在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组成的法律体系中,以律为主,以令格式为补充,凡违背令格式的行为及其他犯罪行为,一律依律予以刑罚处罚。总之,令格式是对国家各项制度的正面规定,律是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的刑罚制裁。律、令、格、式的综合运用,就是唐朝全部法律的实施。
      14、《唐律疏议》的主要刑法适用原则
      (1) 区分公罪与私罪
      唐律规定,官员犯罪要首先分清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然后根据犯罪性质和主观恶性的不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原则是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所谓私罪包括两种:一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一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
      (2) 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a、7岁以下90岁以上,虽有死罪,也不判刑b、10岁以下80岁以上以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其他犯罪不加刑c、15岁以下70岁以上及废疾,犯流罪以下,可以收赎。同时还规定,犯罪时虽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3) 同居相隐不为罪
      这项原则来源于儒家主张的“父子相隐”的思想。唐律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互相包庇隐瞒,部曲、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瞒犯罪,小功以下亲属相容隐者,减凡人三等处罚。但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这一原则。
      (4) 自首减免刑罚
      犯罪行为尚未被发觉之前,就主动到官府坦白认罪,构成自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被人告发才去自首,只能减轻刑事处罚。对自首不实或不尽者,均有相应处罚。
      (5) 共犯区分首从
      唐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造意为首,余并为从”,造意者依律处断,随从者减等处罚。但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已行)及强盗等,则不分首从,一律严惩。
      (6) 再犯累犯加重
      再犯是指犯罪已被告发或已被决配而又犯新罪者,累犯是指被官府判决,构成三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均加重处罚。
      (7) 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凡属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若是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则适用唐朝的法律。
      (8) 类推原则
      当处理某一案件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时,唐律规定可以适用类推原则,即“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15、六赃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
      (1) 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 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
      (3) 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 强盗,指以暴丵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 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 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16、保辜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宋辽金元
      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新的法典,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摩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
      《刑统》的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北宋初曾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统》,便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的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长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9楼2011-04-20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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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清会典》
        《大清会典》又称为五朝会典,它是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个朝代所修会典的统称,其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活动,提高行政效能。《康熙会典》仿《明会典》修订,采取“以官统事、以事隶官”的编纂体例。它按中央各行政机关分卷,每个行政机关之下,具体规定该机关的执掌、职官设置、处理政务的程序方法等,这构成了会典的正文。在正文之末又附有与机关相关的则例,作为正文的补充。《乾隆会典》采取“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用”的原则,将典例分别编纂的新体例,改变的原因在于典与例的性质不同,典经久不变,例因时损益。《大清会典》详细记述了清代从开国到清末的行政法规和各种事例,反映了封建行政体制的高度完备。《大清会典》五朝首尾相连,内容详实繁富,体例严谨,在我国古代乃至世界都是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
        2、京察
        所谓“京察”是对在京百官政绩的考核。按照清朝的制度,“京察”每隔三年举行一次,其中,三品以下官员由吏部和都察院负责考核,三品以上官员及总督、巡抚等方面大员,则先自陈政事得失,最后由皇帝敕裁。经过考察后,官员按照“称职”、“勤职”、“供职”等三种等级,实行奖惩。
        3、大计
        “大计”是对地方官员的考察,每隔三年进行,考察范围包括各藩、臬、道、府及州县官员。一般是由各级官员依隶属关系逐级考察,作出评断,最后申之各省督府,核其事状,注考造册,送吏部复核。“大计”后的官员,按“卓异”与“供职”两个等级奖惩。
        4、发遣
        是清朝创设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指将犯罪人发往边疆地区给驻防官兵为奴,这是一种比充军更重的刑罚,多适用于政治性案犯。
        5、枷号
        清朝的枷号主要适用于伦理、风化案件的附加刑罚,一般是在主刑执行完毕以后,让人犯戴枷立于衙门之外、城门口或集市之处,时间有一月或两月。
        6、斩绞监候
        是清代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者朝审再做判决。
        7、立决
        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者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
        8、摊丁入地
        “摊丁入地”是清代的一项财税政策,即将人丁应纳丁银按照土地数量平均分配到田赋之中,不再按人头征税。这是古代财税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摊丁入地”的政策,从雍正元年以后在各地陆续推行,大约经历了百余年时间最终完成。“摊丁入地”的推行,其积极作用不仅仅在于简化税收标准,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而且在于以法律手段正式废除了限制人口流动的人丁赋役,使劳动者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有所减轻。
        9、会谳
        是对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凡各省死刑案件上报刑部以后,刑部奉旨核议,然后将核议意见送都察院参核副署,再转交大理寺,大理寺复核并副署后退回刑部,由刑部办理提奏,报皇帝核准。
        10、秋审
        是清朝最著名也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纳入每年秋审的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审之前,各省督抚须对本地斩、绞监候案先行审核或审理,拟具初步意见,并“刊刷检册”,即准备相关文书证词等,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供秋审时参阅。至当年八月,在北京天丵安门金水桥西会同审理。“秋审”被认为是国家的大典,所以有时皇帝也会亲临,以示重视。
        11、朝审
        是清朝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10日进行。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12、热审
        是清朝实行的一种复审形式,于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举行,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官员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目的是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监狱,以防在暑热天气庾毙狱囚。
        13、清秋审、朝审的结果
        清朝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四种情况处理:
        (1)“情实”,是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这种情况是“奉旨勾决”,下令执行死刑。
        (2)“缓决”,是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再行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审理。
        (3)“可矜”,是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种情形大多可以免予处死改判其他刑罚。
        (4)“留养承嗣”,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予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14、刑部在清代的职责
        (1) 在皇帝之下行使国家主要的审判权,具体审理京师百官犯罪、京畿地区大小刑案,核定全国的死刑案件,批结全国军流案件,并负责办理每年的秋审、朝审大典。
        (2) 作为主要的机构参与或主持国家的重要立法,主持律例的修订工作。
        (3) 负责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
        15、清代“律”与“例”的关系
        “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
        (1) 律、例都是国家重要的法律规范,二者同时规定在国家的基本法典之中,同样对现实社会起实际的调节作用。
        (2) 律是国家最根本的规范,是法律的主体。而“例以辅律”,是对律文的进一步充实、补充。
        (3) 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和方向的前提下,“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新的规定,以补律之不足。
        (4) 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以例破律”,即“例”的规定与律文相出入的情况,但大多仅是轻重之分,而非是非之别。
        


        14楼2011-04-21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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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
          (1) 改律名为“现行刑律”,并突出“刑律”二字,以示与旧律之不同及对新潮流的跟进。
          (2) 取消了旧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除保留“名例”作为总则以外,将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以示在体例上的改进。
          (3) 基于需要对律例条款进行调整、删节。
          (4) 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方法,确立了罚金(10等)、徒刑(1-3年,5等)、流刑(3等)、遣刑(2等)、死刑(2等)新的刑罚体系。
          (5) 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12、《大清新刑律》的变化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明确地将涉及罪名与刑罚及其运用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与罪名、刑罚无关的其他法律条款被排除在新刑法之外。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结构上也抛弃了以往旧律以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分类编纂的陈旧形式,改而采用西方近代以来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下设各章,逐条罗列的方式。
          (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
          (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现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取消比附原则、采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八议”等特权制度。
          13、礼法之争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
          (1) 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2) 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3) 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等问题
          (4) 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5) 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
          14、司法机构的调整
          (1) 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担任何审判职能,以示将行政与司法分立,同时,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地方司法监督。
          (2)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初步建立起一套新的司法系统。
          (3)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同时还可以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15楼2011-04-21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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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妈的,许多内容都没有办法发了。连自己国家的历史也回避。


            17楼2011-04-21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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