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投票制度的利弊
选举结果还是跟选举规则息息相关。举例来说,A、B、C3人竞选某一公职,而9位选民的偏好如下:有2位选民认为A是上选,B次佳,C为第三。4位首选C,A次之,B第三。3人首选B,A第二,C第三。
在多数决的制度下,只有第一选择的票数有效,因此C获得4票为胜利者。虽然多数的人并不喜欢C。
有一种常见的方法是加权计票,也就是名列二、三名的选择也予以加权计分。A得11分,而B与C皆得8分。
另一个常用的制度为偏好投票,就是要求选民如上表一样,标示出第一、第二的名次。只要候选人拥有绝对多数的第一名选票,即可获胜。如果没有优胜者,就把得到第一名票数最少的人剔除,再将其得票依照选票上的次序,重新分配给其余的候选人。因此,A将会最先被淘汰出局,这与前一种制度比,他因认同度高,故脱颖而出的结果有很大的不同。再回到偏好投票下,两张选票就会分给B,使B得票超过C而胜选
三种投票方式,三种结果。那么,谁究竟是最适合的?
复选制的陷阱
在美国许多州和城市,及其他国家的国会选举中,在多位角逐者的情况下,经常采用的选举方式就是复选制。就是每个选民只投一票,当没有人得票过半时,则在最高票的两人中再行复选。这种做法是希望留下较强的两个候选人,再请选民从中作出选择,看起来很公平,且被广泛采用。
但是这种制度也有暗藏的陷阱,现在就来看看其中一例。它也用类似前面提到的情况,共有17个投票人,但情况更混乱些。
假定在全部选民中,最喜欢A、B的分别有6人,首选B和C的5人,而在首选B和C的选民中,又分别有2和3人把A作为第二选择,如果是这样的话,首轮选举的结果是A与B同得6票平手,C惨遭淘汰。由于没有人过半数,故进行复选。3位C的支持者转而投给次选A,2位投给B,使A以这1票取得绝对多数,胜过B。在A与B的决战里,复选发挥了功能,A是“民众真正的期待”,应该担任这个职务。
如果到此为止,复选制似乎不失为比较理想的方法。但是其中也有悖论:假设第一次选举前,A展示了一件英雄行为,如救起一个溺水的小孩,或爬到树上救下一只猫,使B的部分支持者(即对A也有好感的那2人)在最后一分钟决定改投给A。如此一来,在第一次投票中,A得到8票,可惜因为未过半数无法立刻取得胜利;B则因少了2票遭到淘汰。在复选里,A仍维持8票,而C则因获得B选民的4票后来居上,赢得最后胜利。
这种情况确实令人讶异,也很难以接受,毕竟人们总是希望选举结果多少能反映选民的心声。而A如果没有那桩英雄事迹所多带来的几张选票,他早就赢了。
帕累托效率
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的最佳经济效率,其准则是:经济的效率体现于配置社会资源以改善人们的境况,主要看资源是否已经被充分利用。如果资源已经被充分利用,要想再改善我就必须损害你或别的什么人,要想再改善你就必须损害另外某个人,一句话,要想再改善任何人都必须损害别的人了,这时候就说一个经济已经实现了帕累托效率。
最后,最重要的结论
解决公用地悲剧的方法(通过私有化使人们从保护中获得利益)却是更大的公用地悲剧的根源(个人和国家追逐利益,破坏地球环境)。
“人类社会学三定律”其中有这样一条:一个系统内的解决之道,将成为更大系统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