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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宋律婚姻相关法则谈林冲休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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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在想林冲休妻的片段。
自李卓吾金圣叹起都是持同情认可态度。聂绀弩等人也说“两心相照期无患,以假为真莫认真”。
但这件事的终极结果是:林娘子死了。从时间上看,在林冲落草之后。
去妇不顾门,萎韭不入园。
宋朝重礼教。林冲休妻不合七出之条。
林冲见了,起身接着道:“娘子,小人有句话说,已禀过泰山了。为是林冲年灾月厄,遭这场屈事。今去沧州,生死不保。诚恐误了娘子青春,今已写下几字在此。万望娘子休等小人。有好头脑自行招嫁。莫为林冲误了贤妻。”那妇人听罢,哭将起来,说道:“丈夫,我不曾有半些儿点污,如何把我休了?”林冲道:“娘子,我是好意。恐怕日后两下相误,赚了你。”
——我可以相信他是好意。豹头无脑,他只凭一时心气斩钉截铁。但是,林冲真的就不后悔吗?
这种事不比杀王伦。
我向来认为“不能搬取老小”扯王伦没用。
杀王伦,他已思谋多时,可以不后悔。但是林娘子之死,高氏淫威只占三分罪,七分咎却要落在林冲身上。



1楼2011-04-01 21:31回复
    宋承唐律,“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实行“七出”“三不去”。但是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这也就是说,即便林冲不下休书,只要他三年不归六年无音讯,林娘子照样可以改嫁。
    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或被处以其他刑罚而移乡编管,其妻可以离婚。宋代已婚妇女的法定离婚权之规定,为前代法律所无有。
    ——明白我的意思了吧?林冲下不下休书,林娘子都有“休夫”的权利。好罢了,只是林冲做了恶人。
    另外,还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其订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高衙内不是官身,这条制不住他。
    关于“无子”的条件作了进一步界定:“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在宋代已婚妇女在四十九岁之前是不能被夫家以“无子”条件赶出家门的。
    ——林冲刺配时才三十四五,张氏年少(这是古时对三十以下的笼统称呼),当然不可能因无子被休了。
    三不去:
    一、有所娶无所归    
    二、与更三年丧    
    三、前贫贱后富贵
    ——林提辖的死亡时间我们不知道。因此第二条存在50%的可能。张氏当然有留在林家的权利。
    


    2楼2011-04-01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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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1 07: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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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娘子之于林冲是典型的“茑与女萝,施于松柏”。在那样一个妻子如衣服甚至连衣服都不如的文本大环境下,张氏根本不需要多么出类拔萃,只要尽到三从四德,就是对林冲形象的支撑了。试想若张氏被污、或是改嫁,我们未免会为林冲感到遗憾。固然,林冲的性格也是慢慢成熟发展的。但是文本并没有给张氏形象完善的时间。某种意义上,正是张氏的死成全了林冲的英雄。
      


      3楼2011-04-01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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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2楼
        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
        宋朝法律真人性,连夫妻间冷淡都想到了
        西汉有一例:
        王后生太子迁,迁取王皇太后外孙修成君女为妃。◇集解应劭曰:“王太后先适金氏女也。”王谋为反具,畏太子妃知而内泄事,乃与太子谋,令诈弗爱,三月不同席。王乃详为怒太子,闭太子使与妃同内三月,太子终不近妃。妃求去,王乃上书谢归去之。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六个月不通房事,太子妃把太子给休了。
        


        IP属地:加拿大4楼2011-04-02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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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了法律专业人士,回答如下: 
          正巧手里有本宋刑统,但是没有大明律。不知道施耐庵到底所本为何,但是关于离婚的条款并无太大的差异同样有七出三不去,义绝。 
          但是法律和实践往往是不一样的,关于婚姻的问题向来还是尊重民间的自主,简单的说民不告官不纠。所谓的法律也只是作为发生民之间发生纠纷法官判断的依据。《宋刑统》同样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充分给予民有私约的自由,而所谓“和离”与“擅去”的区别正在于是否起诉。换言之,就算林冲的休书确实不符合七出三不去的要求,但是只要张氏及其家人不起诉,则属于默认的“和离”,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张氏及其家人不同意休书的内容提起诉讼,法官是会予以支持的,当然林冲会因此被打板子。所以张教头说“权且由你写下。我只不把女儿嫁人便了。”这是一种权利的保留,假设林冲遇大赦回来不肯娶张氏,仍然可以通过起诉撤销休书的效力(如果嫁人了就撤销不了了)。 
          林冲之所以会主动提出写休书,多半也是相信妻子不会主动要求离婚,所以才自己主动提出。观林冲休书的内容并不涉及强制离婚的内容,也明显是属于表达己方意愿的“和离”。   
             
          作者:山洋芋 137位粉丝 2011-4-3 21:56 回复此发言


          IP属地:加拿大5楼2011-04-04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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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而言之,林冲休妻在当时情境下,是一种【次优】选择。
            情义不能两顾。仓促之间,他没有办法了。
            林娘子必是深知官人心地,可惜,到底意难平。
            另外此事林冲还是沟通不够。他与张教头是说明了。林娘子那儿,他来不及再开导。我们只能指望张教头好生劝慰女儿。
            但是林冲在沧州待了四个来月,有机会给东京去信(张教头就是这么叮嘱的);
            在王伦梁山又待了那么久,不打听。其中有不便的因素,有不想因自己身份连累妻小的缘故,还有就是他不善于与人交流。原著中林冲每每负气使性,心理年龄不符合实际年齿。


            6楼2011-04-12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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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理解他把娘子休了,娘子就能更安全么?任从改嫁,高衙内看上的人,她又能改嫁给谁呢?除了改嫁给高衙内,林冲休不休妻根本没有区别。难道真像一些论者所说,林冲休妻是暗示妻子嫁给高衙内来换取自己的安全?
              其实林冲当时最明智的做法,应该是直接带着妻子、岳父远避他乡。按照王进的例子,并不是不可能,可惜林冲的性格注定他不是王进。  
                
              作者:幽流读书 19位粉丝 2011-6-16 23:26 回复此发言   
                
              林冲当时已经被判刑了,正要去服刑,怎么直接带着妻子岳父远避他乡?虽然说他把林娘子休了并不能保证娘子的安全,但是不休他作为一个服刑犯人本身已经无法保护自己的家庭了。在这种状况下林冲选择休妻,并不是说这样可以保证娘子的安全,而是说这样可以给她去寻找更有保障的安全的机会,比如你所说的让岳父带着娘子远避他乡。尽管我们可以说,即使不休妻也可以让他们逃走,但是林娘子与林冲之间的婚姻关系仍然是一个制约因素。比如,既然是逃难,当然最好是越隐蔽越好,但是要怎样保证一方面不被高家发现,另一方面还能在林冲服刑期满后与之复原?再如,一个外乡人到本乡定居,本身就有诸多不便,与当地人结婚是一个可以快速稳定的方法,比较成功的案例就是金翠莲嘛。但是如果有与林冲的婚姻关系在,这个方便之门又关上了。林冲休妻的意义不在于休妻本身能带来什么好处,而是说把选择的自由交给了张氏。  
                
              作者:山洋芋 167位粉丝 2011-6-17 08:59 回复此发言


              IP属地:加拿大7楼2011-06-17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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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刑统、卷三、名例律、犯流徒罪:
                诸犯流应配者,三流俱役一年,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之。
                又云:妻妾从之。议曰:妻妾见已成者,并合从夫。依令:犯流断定,不得弃放妻妾。
                手头没有宋刑统,在唐律疏义里找到类似的一段:
                犯流应配
                  诸犯流应配者,三流俱役一年。本条称加役流者,流三千里,役三年。
                  役满及会赦免役者,即于配处从户口例。
                  【疏】议曰:犯流,若非官当、收赎、老疾之色,即是应配之人。三流远近虽别,俱役一年为例。加役流者,本法既重,与常流理别,故流三千里,居役三年。
                  注:役满及会赦免役者,即于配处从户口例。
                  【疏】议曰:役满一年及三年,或未满会赦,即于配所从户口例,课役同百姓。应选者,须满六年,故令云:“流人至配所,六载以后听仕。反逆缘坐流及因反、逆免死配流,不在此例。即本犯不应流而特配流者,三载以后亦听仕。”
                妻妾从之。
                  【疏】议曰:妻妾见已成者,并合从夫。依令:“犯流断定,不得弃放妻妾。”
                  问曰:妻有“七出”及“义绝”之状,合放以否?
                  答曰:犯“七出”者,夫若不放,于夫无罪。若犯流听放,即假伪者多,依令不放,于理为允。犯“义绝”者,官遣离之,违法不离,合得徒罪。“义绝”者离之,“七出”者不放。
                有人以此为据说林冲休妻是违法的
                山洋芋 2011-09-16 01:54 回复此发言:
                这只能说明虽然法律有这样规定,但是民间这样做的情形是存在的。(摊手)何况这条法律又不是用来保护妇女权益的,何必纠结这是否违法……不过与其追问林冲休妻是否违法,不如先问为什么开封府没有强制林娘子随林冲刺配?如果开封府有这么做的话,那么无论是自缢还是被逼死都不会发生了。


                IP属地:加拿大9楼2011-09-16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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