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0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
0经适房购房人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违反规定,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
5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